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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民主决策的前提是每个人权利平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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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ll 周四 4月 29, 2010 4:38 am

过去长期曲解西方个人主义,以为是损人利己的思想根源。中国传统强调集体利益,天下为公成为生生不息传承文明的纽带。波普尔认为,个人主义同唯我主义或自私自利根本不同,自私自利的行为既可以是个人做出的,也可以是一个集团做出的。

1840年4月7日,古老的英国议会大厦里下院议会正在激烈的辩论中进行着,辩论的焦点是:是否同意政府对华战争的决议案。在维多利亚女王的影响下,最终以271票对262票通过军事行动 ,英政府始终未正式宣战,认为军事行动只是一种报复(reprisal)而非战争。这次无视中国主权的英国议会民主决策,严重侵害中华民族利益而使中国沦入半殖民地社会。

个人主义的核心是本体论的个人主义。这种本体论的个人主义的最典型的阐释者是霍布斯,人们常用机械主义来概括这种个人主义的立场。简要地说,认为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是本源,社会、国家是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而组成的,除了个人的目的,社会或国家没有任何其他目的。任何形式民主决策的前提,是每个人权利平等的维护。

以此推论:任何集体和社会的存在,首先要积极维护每一个具体个人正当权益,因为每一个具体个体正是构成集体和社会的组成。任何损害具体个人正当权益,而奢谈为集体和社会的言论虽然冠冕堂皇,其中必然包藏着不可告人的祸心。这个观念与全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在灾害避险权衡利弊时的取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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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民主决策的前提是每个人权利平等的维护 Empty 民主不是做局——评投票逼死雷梦佳事件

發表  ll 周四 4月 29, 2010 4:39 am

文/俗士
[按语]如果没有尊重个人基本权利的概念,而是每次都用这种所谓民主的方式来做是非题的话,我们这里就只能培养出总是希望站在大多数立场上的暴民。

今天看到一篇《全班同学投票逼死花季女生 律师称属于变相体罚》的报道,说:“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大部分同学投票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随后投渠自尽。”
对于这样一个悲剧事件,有些人非但没有丝毫的哀痛,反而把它当作讽刺、歪曲民主的典型事例大做文章,有人说,民主制度逼死15岁女学生、被“民主”赶走的女孩投渠自杀,等等——真是无耻之极——他们把这一事件归咎于民主或者民主制度,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从事件的描述来看,表面上是民主的——“全班投票的起因是雷梦佳犯了错。4月6日,雷梦佳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周老师在4月7日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投票之前,周老师让雷梦佳先回避,然后让全班同学就雷梦佳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的现象做了一个测评。测评是道选择题: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然而,这充其量只能算是“多数暴政”,更让人感到恐怖的是:这是一个局,一个披着民主外衣的局。
对于“多数暴政”早就有先贤们警示过了,汉米尔顿和麦迪逊说:“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为了防止这种“多数暴政”的产生,他们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其一是在不受多数人约束,也就是不受社会本身约束的团体中形成一种意愿;其二是使社会中包括那么许多各种不同的公民,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其中,第二个办法具体形式,可能就是托克维尔说的:“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不过这个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
而第一种方法中的“不受多数人约束,也就是不受社会本身约束的团体”可以看作雷梦佳事件中的老师和学校——他们的意愿是可以防止班里同学的投票结果侵害雷梦佳的权利的。但,这恰恰是不可能的,因为,周老师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本身已经将自己对测评结果的意愿表达出来了。更何况班主任对未成年的学生而言可算是一个威权人物,他的细微行为都可能对学生产生影响,如:肢体语言、说话口气、面部表情、眼神等等,都可传递某种倾向性的信息。
对于这种方法的缺陷,汉米尔顿和麦迪逊他们也预见到了,“第一个办法在一切具有世袭的或自封的权力的政府中是很普遍的。这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不可靠的预防办法,因为一种不受社会约束的权力可以赞助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同样也可以赞助多数人的不合理见解,也可能被用来反对两者。”而且这种方法,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物利用,后果是很可怕的,比直接的“多数暴政”更可怕。这种教训恐怕我们并不陌生。
我认为,周老师用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对一个犯错误的学生的处罚,本身就是一种有预谋的行为,当然,我不是说他打算逼死雷梦佳,而是说他想把处罚的责任转嫁给班里的学生,而这个责任本来是应该由他承担的。这就是我所说的做局,周老师做了个局,本意可能是想减轻一点责任,没想到事情的结果会这样。或许,周老师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并不知道,只不过利用权力和权威做法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了。但是,这样不是更令人担忧了吗!不夸张地说,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学校教育中是很普遍的。还有,我们不应忽视另一个问题,即:老师是否有这样的权力这样处罚一个学生。
通过这个事件,我知道了一个新名词:学生自主管理。我随后搜索了一下,没有得到太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但发现是现在学校普遍的一种做法。似乎是为了让学生进行自我管理,并认为还能培养他们的民主意识等等。问题是,让一些对自己的权利毫无所知的未成年人在一些重大事情上做民主决策,如果,再加上相关老师对民主的认识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全然没有个人权利意识,那这种民主教育不是一件很值得担忧的事了吗!
由于民主的起源很早、历程也很艰难、相关讨论也很多,如果细究起来也不太容易普及,如能有一个简单一点的说法就好了。我看到《维基百科•民主》这个词条里有一段话,比较简单明了,引用如下:
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称呼代议民主制的其中一种形式——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里被选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数人的民意在行使决策权力时必须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宪法加以管制,以强调对于个人和少数派的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这种形式的政府在近年来越来越常见,目前世界上将近一半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权之下。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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